信访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必须依法进行。以非法信访为要挟,实施敲诈勒索,“不给钱就去上访”,谋取个人私利,日前安徽六安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吴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吴某是六安市裕安区人,2013年6月至2015年10月一年多的时间内,她在上访事项已得到相关信访部门解决,涉法涉诉问题也全部终结性裁判的前提之下,仍然以不服处理为由,以在全国“两会”、“APEC”会议等重要时间节点,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不是信访场所的地方进行非访为由要挟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施加压力,先后20多次向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索要钱财计13万余元,并实际获得钱财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为谋取个人私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进京非访、滞留北京拒不返回相要挟,多次向政府工作人员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遂做出上述判决。(华斌)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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